一起不予换发《执业许可证》行政案被告方代理词 |
| |
引用本文: | 朱德武.一起不予换发《执业许可证》行政案被告方代理词[J].律师世界,1994(12). |
| |
作者姓名: | 朱德武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案情介绍十堰市个体行医者方运珍,在执业期间多处不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办事。十堰市卫生局在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期间,认为方运珍无药学和医疗技术职称,不具备继续执业和经营药品的资格,故于1991年2月27日向方运珍下达了“不予换发《执业许可证产的决定。方运珍对此不服,于1991年4月1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上诉审、律师参加四次审理全过程,三次参加开庭,最终以行政机关完全胜诉而告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律师条例之规定,湖北省第八律师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