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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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会峰.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J].法学,2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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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会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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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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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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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规则 程序性法律后果 程序性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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