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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作者姓名:樊艳霞
摘    要: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传统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  合同成立  财产状况  拒绝履行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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