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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民警作为回避对象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李铭.对公安民警作为回避对象的若干思考[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4-7.
作者姓名:李铭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
摘    要:现行法律中,对于公安民警作为回避对象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概念的外延不清,法制审核人员不属于回避对象等问题亟待规范。建议通过修订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将参与案件审核的法制审核人员纳入回避对象的范围。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指导警务实践。

关 键 词:回避对象  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  法制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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