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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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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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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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12FFX02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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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产品责任主体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与美国法相同而与欧盟法相异。生产者不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应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准生产者。即使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对产品缺陷无过失,中间商也属于产品上的“销售者”而应承担严格责任。现代社会的发展,销售者已扩张至通过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以及租赁的的方式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人。产品代言人并不具有产品责任主体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条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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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中间商 代言人 严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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