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之死”——走上法庭 “讨”回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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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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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八岁学童"王硕之死",近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有了"说法"。1997年3月10日下午,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餐厅楼三楼转角处的装饰线砖块坠落,将正在楼下玩耍的王硕的头部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的独子,竟被这无情的砖块剥夺了幼小的生命,无疑使小王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然而,对这起"砖块坠落"事故,医院却认为是"自然灾祸",不应由医院承担过错责任。随后,医院又擅自将保险公司赔偿给小王硕2000余元的医疗保险费扣留,作为医院抢救小王硕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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