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收益权与受益权没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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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万一.区分收益权与受益权没有必要[J].政治与法律,19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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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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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六年第二期刊登了谭玲同志的《所有权含义之我见》一文(以下简称谭文),读后颇受启发。但对其中将收益权与受益权加以区分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谭文认为,“收益权是指所有人收取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权利”,而受益权则“是指所有人基于所有物而获得的利益”。二者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受益权的“得到不是基于所有物产生的孳息,而是根据对物占有的事实而受益”。这些观点实难令人信服。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收益权系指“收取物所产生的果实或利益的权利。”(见《法学辞典》第294页)即是说收益本身不但包括孳息的收取,而且也包括其它利益的获取,受益只是收益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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