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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作者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
摘    要:[文(令)号]第39号令[公布日期]2006.7.4[类别]经济法·财政[施行日期]2006.7.4[同时废止法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国债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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