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认为,朱宝华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理由是: 一、根据案情简介,此案分两个阶段构成。第一阶段,是朱宝华确遭受了刘国祥等四人的不法侵害。第二阶段,变化成朱宝华所面对的是徒手的刘国祥一人。朱曾一度被刘国祥捺倒、捺脖、揪肩,但朱宝华性命并未危及,证明是朱宝华虽被捺住脖子,但仍能讲话:“扎你个丫头养的!”“二人面对面僵持着”进攻与抵抗均无加强。如朱宝华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在此时实施,也只有在这时采取措施自卫才叫“正当防卫”。二、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两要素:一是正在进行;二是不法侵害。只有两个要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自卫或防卫才是正当的。刘国祥由于被妻抓住裤腰往起拉,并且连朱宝华也承认是在刘国祥“要起来还没有起来的当儿抽刀刺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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