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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完善
作者姓名:孟凡全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弊端根据国务院1987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省(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制度。各级鉴定委员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只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对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到上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经过多年的实践,施行这种处理办法,无论是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还是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严重弊端。一是地方保护与行业保护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本地区的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人与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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