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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秩序价值的目的性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 山东青岛266000(胡家强,张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山东滨州251702(李敏)
摘    要:法的价值有工具性和目的性之分。在法学界,一般以正义和自由作为目的性价值,以秩序作为工具性价值。目前的劳动法理论简单移植了这一价值体系。但是,从发生学、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和自由价值的比较、劳动法的性质演变三个角度分析,秩序价值对劳动法而言应该是目的性的。

关 键 词:劳动法  秩序价值  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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