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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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东升.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J].政法论丛,2003(1):5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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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东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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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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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范围、标准、基本原则和保护方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之相比较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为保护客体不全面、主观条件要求过严、定罪标准不妥、起刑点过高、刑罚体系不完善、被害人保护手段欠缺等。为此 ,应切实更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理念 ,改变立法模式 ,完善刑事法规体系 ,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同时 ,还要敏锐反映高新技术发展给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带来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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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知识产权 刑法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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