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所称企业法人“弥留之际” ,特指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 ,尚未依法注销前这一特殊阶段。企业法人“弥留之际”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法律漏洞 ,加之国家权威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此认识严重分歧 ,造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间接地损害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这种现象已为不诚信分子所利用并演变成一种不容回避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害。因此 ,一般意义上 ,肯定企业法人“弥留之际”的法人资格和诉讼地位 ;特殊意义上 ,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并且设立债权侵权制度 ,同时 ,扩张妨害清算罪之外延。此既为法理之本质所在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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