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弱者保护——以虚假陈述制度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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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庆江.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弱者保护——以虚假陈述制度为中心[J].政法论丛,2003(6):5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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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庆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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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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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诸多劣势的存在 ,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市场中的弱者。证券民事赔偿中 ,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在纯粹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下可能遭受不公正对待 ,需要对其提供特殊或倾斜性保护 ,以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的管辖、调解与和解、前置程序等制度都存在弱者保护不力的缺陷 ,应当予以完善 ,或者将其废除。但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必须转变立法理念 ,确立保护弱者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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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民事赔偿 劣势 弱者保护 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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