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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黄达志 ,张贵臣.《国家赔偿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J].政府法制,2003(21).
作者姓名:黄达志  张贵臣
摘    要:据笔者调查,自1995年《国家赔偿 法》实施以来,某县检察院共受理刑事赔 偿案件10件10人,经审查确认赔偿6件6 人,未确认赔偿4件4人。在已经确认赔偿 的案件中,有2件2人已经兑现赔偿金,有 4件4人尚未兑现赔偿金。在执行《国家赔 偿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 1.赔偿义务机关经费短缺,无力先 行支付。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赔偿费用管 理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 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 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 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而作为赔偿义 务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经费来源属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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