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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
作者单位:南昌市军管会;
摘    要:由于对公共房产的管理与分配尚未规定出计划与办法,会发生了许多不应有的现象,例如:许多机关团体和部队,自由占用与互相争用公共房屋和家具,或一个小机关占据极大极多的房屋,任意糟塌毀坏,不负任何责任。个別干部,擅自在公共房屋中,设立私人的公馆,自由搬用家具,另有许多房屋在机关搬走后,不将房屋交待适当机关接收和看守,或随便移走家具和水电设备,让许多公共房屋被游民破坏,无人负责看管。这些现象的发生,不独严重的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且在人民中种下极不好的印象,严重的妨害了工作,妨害了团结,并且引起若干干部的生活腐化,为了切实防止并消灭这些现象,特根据「中央关于城市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对南昌公共房产决定如下:一、决定成立南昌市的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并在此委员会之下,设立公共房产管理处(即由南昌市政府公共房产管理处担任)统一管理与分配本市中的,一切公共房产,不许有任何例外。一切公共房屋连同房屋中的家具设备等在内,不论有无机关和个人居住和已否分配,一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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