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三、监督法的几个重要问题1、关于“述职评议”与工作评议。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做法有所不同,认识也不尽一致。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监督实践,都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有益经验。在起草过程中,经对不同做法反复比较、认真研究,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涉及政府工作的问题,再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涉及司法机关工作的问题.开展专项工作审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审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干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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