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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数额计算研究
作者姓名:徐歌旋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明显超过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而成立贪污罪.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结合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家庭的人均收入等综合衡量.在每种用途的挪用数额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符合使用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将法益侵害性高的行为评价为法益侵害性低的行为.挪新还旧案件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挪新还旧  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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