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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
作者姓名:陈鹏飞  陈熠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关 键 词:以审判为中心  侦诉关系  协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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