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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姓名:阮建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摘    要: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犯罪工具的没收限定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但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理论界的争论,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统一.通过对各理论观点的梳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本质内涵,重新构建认定标准,解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

关 键 词:犯罪所用  本人财物  没收  性质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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