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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主观方面
引用本文:许红. 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主观方面[J]. 法学家, 2002, 0(4): 98-102
作者姓名:许红
作者单位: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新加的一个罪名,被规定在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其作为一个不十分引入注目的小罪名,在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低,尽管刑法中每一个罪名都被赋予其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但学者们似乎不屑挥洒过多的笔墨去透析它。笔者偶尔接触到这一罪名,逐渐对其产生兴趣,虽然研究的不够深入,但仅仅通……


On the subjective matters on the cirme on the illegal collection and supply of blood and illegal manufacture of blood produc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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