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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税收扣缴义务人
引用本文:陈晶.刍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税收扣缴义务人[J].法制与经济,2009(24):104-104,106.
作者姓名:陈晶
作者单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1
摘    要:税法设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系基于行政便利原则。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扣缴义务人,且追究其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做法,有待商榷。税法应对此予以完善和补充,以促进税法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关 键 词:税法  扣缴义务人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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