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税收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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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晶.刍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税收扣缴义务人[J].法制与经济,2009(24):104-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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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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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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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法设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系基于行政便利原则。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扣缴义务人,且追究其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做法,有待商榷。税法应对此予以完善和补充,以促进税法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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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法 扣缴义务人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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