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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申请复议”应予制止
引用本文:张庆东.此种“申请复议”应予制止[J].人民司法,1993(3).
作者姓名:张庆东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现象。某些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的案件,委托其代为宣判并代为送达判决书时,往往借故拖延,迟迟不予执行,甚至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理。有的竟是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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