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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股票买卖委托单出售获利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严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222004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女,42岁,原系某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2001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到一印刷厂印制20000份股票买卖委托单,从3月25日起,陈某某将印制好的20000份股票买卖委托单掺入证券部的正式股票买卖委托单中,在证券交易厅出售。截至8月26案发,陈某某

关 键 词:股票买卖  委托单  印制  获利  出售  2001年3月  定性  信托投资公司  工作人员  证券交易  被告人  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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