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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错案追究减少错案的发生
作者姓名:张立强  薛庸
作者单位:山西省永济县公安局办公室(张立强),山西省永济县公安局办公室(薛庸)
摘    要:在我国公安法规制度中,规定了多种办案制约的方法和制度,这些制度对造成错案的有关人员所应负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这些责任怎样追究,特别是对未触犯刑律的一般违法问题由谁来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等,无明确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也没有实行。有些办案人员和其他人员办了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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