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商丘地区设立地级商丘市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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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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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将商丘市升格为地级市的请示》(豫政文[1996]21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商丘地区和县级商丘市、商丘县,设立地级商丘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梁园区凯旋中路。二、商丘市设立梁园区和睢阳区。梁园区:辖原县级商丘市的八八、向阳、东风3个街道和袁庄、叶庄、周庄、黑刘庄4个乡,原商丘县的双八、张阁、谢集3个镇和李庄、王楼、刘口、观堂、平台、周集、水池铺、孙福集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民主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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