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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协管”“非党员”也要受监督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天津市和平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摘    要:“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不受‘中共党员’身份限制,而是以实际工作职能为准,除了大家常说的公务员,还包括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也就是说不论是编外用工、协管还是非党员,只要依法履行公职,就要接受监督。”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纪律教育与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在和平区举办。不同于以往授课,这次讲座重点面向编外用工、劳务派遣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 键 词:编外用工  监察对象  预防职务犯罪  纪律教育  中共党员  劳务派遣  监察法  非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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