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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的剖析
作者姓名:褚红军  刘康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褚红军),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康)
摘    要:1987年6月,溧阳煤矿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引进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产品Z—1型液压支架,经与徐州市邳县马庄煤矿(以下简称马庄矿)协商同意,于1988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关于Z—1型液压支架工业性试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厂提供Z—1型液压支架200架及其它设备材料,并保证在10月25日前运至马庄矿,10月31日前结束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并由机械厂提供液压支架的有关资料和技术服务,以及派工程技术人员对马庄矿有关干部工人进行技术培训,试验结束后,由机械厂支付马庄矿试验劳务费15万元,在试验期3个月内,如属支架安装或性能、质量问题,致使工作面平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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