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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逮捕人犯法定条件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陈为 ,张效良.对逮捕人犯法定条件的再认识[J].法学论坛,1987(4).
作者姓名:陈为  张效良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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