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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余”字三十年纠纷
引用本文:吉传双.两个“余”字三十年纠纷[J].人民司法,1986(2).
作者姓名:吉传双
作者单位: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法院
摘    要:某甲与某乙系堂叔侄,其祖辈早年分家后,两家住房之间留有一条官巷,以官巷中心线自前至后形成自然界址,长期无纠葛。解放前几年,某乙在其屋后交界处砌了猪圈,在猪圈旁又扩展了菜地,均超过了官巷的中心线。九五四年,双方为界址发生争执,某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的县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某乙屋后的猪圈越过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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