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家人巨额财物可否不按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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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1999年8月31日中午,褚某盗窃其舅舅姜某的保险柜现金25万元,破案后,对褚某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褚某虽然户口落在姜某名下,但未履行收养手续,只能视其为抚养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褚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褚某(现年26岁),从15岁就同姜一起生活,至今还未成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视为姜某的家人。此案处理应适用上述《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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