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从昨天到今天
摘    要:1931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此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两者都是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的统一的婚姻立法。其中规定: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时,须得其夫同意。但是,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或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息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