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31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此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两者都是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的统一的婚姻立法。其中规定: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时,须得其夫同意。但是,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或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息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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