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樟木应如何正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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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村民李某以房后两棵他人所有的樟木影响其房屋光线为名,秘密将这两棵樟木盗伐。经查,两棵樟木体积达65立方米,已构成数量较大标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伐林木罪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李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房屋的采光,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江西钟元斐钟元斐同志:从本案的情况看,如果该樟木属于珍贵树木,则可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樟木不属于珍贵树木,李某又不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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