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盗伐樟木应如何正确定性
摘    要:编辑同志:村民李某以房后两棵他人所有的樟木影响其房屋光线为名,秘密将这两棵樟木盗伐。经查,两棵樟木体积达65立方米,已构成数量较大标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伐林木罪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李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房屋的采光,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江西钟元斐钟元斐同志:从本案的情况看,如果该樟木属于珍贵树木,则可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樟木不属于珍贵树木,李某又不是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