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假冒商标罪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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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友苏
,夏黎阳.关于修改假冒商标罪的建议[J].法学,19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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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友苏 夏黎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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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此可见,假冒商标罪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即是说,这一特殊主体排除了工商企业以外的一切自然人;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企业的注册商标,不包括企业以外的任何个人可能拥有的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正是受刑法保护的,这就意昧着,即使个人的注册商标受到侵害,也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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