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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丈夫能否因债务诉妻子》一文的不同看法
引用本文:樊永智,张有清.对《丈夫能否因债务诉妻子》一文的不同看法[J].人民司法,1995(2).
作者姓名:樊永智  张有清
作者单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摘    要:对《丈夫能否因债务诉妻子》一文的不同看法樊永智,张有清《人民司法》去年第9期发表了《丈夫能否因债务诉妻子?》一文(以下简称《姜文》),笔者认为:既然许某和郑某结婚,他们之间的给付之诉就不复存在。只要金某和许某的债务关系u确,仅将许某列为本案的被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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