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以双重目的论为依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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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景元. 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以双重目的论为依归[J]. 法学杂志, 2009,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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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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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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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立法对合作社法律目的之规定存在诸多抵触之处,这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法人、特殊法人、双重本质与整体本质等学说。其中前三项为当下主流观点,但存在着单一目的论的致命缺陷;后几项仅有少数学者认可,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为此,我国合作社的法律目的应定位于公私合作法人而采取双重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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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社 法律目的二元论 单一目的性 双重目的性 |
On Dualism About Legal Aim Of Cooperativ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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