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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手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的通告
摘    要: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歌舞厅、夜总会、俱乐部、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之前,均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二、下列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且签署"准予开业"意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一)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茶楼、洗浴、按摩、保龄球馆、早冰场、网吧及其它室内娱乐、游艺场所;(三)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工商  消防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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