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使用不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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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柯华强,刘峰.交替使用不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8):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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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华强 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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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3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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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1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廖某经事先预谋,驾车来到被害人兰某经营的商店。廖某谎称自己是某学院食堂采购员,因需要招待外来领导,要在被害人经营的商店采购些货物。嫌疑人廖某采购结束后,被害人兰某遂将货物搬到嫌疑人廖某车上,同时要求嫌疑人廖某当场结账付款。但嫌疑人廖某借口身上未带钱,遂让被害人兰某一起随他到学院结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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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他人财物 货物 交替使用 抢夺行为 行为人 控制权 采购员 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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