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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使用不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柯华强,刘峰.交替使用不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8):50-51.
作者姓名:柯华强  刘峰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350014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1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廖某经事先预谋,驾车来到被害人兰某经营的商店。廖某谎称自己是某学院食堂采购员,因需要招待外来领导,要在被害人经营的商店采购些货物。嫌疑人廖某采购结束后,被害人兰某遂将货物搬到嫌疑人廖某车上,同时要求嫌疑人廖某当场结账付款。但嫌疑人廖某借口身上未带钱,遂让被害人兰某一起随他到学院结账,被

关 键 词: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他人财物  货物  交替使用  抢夺行为  行为人  控制权  采购员  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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