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兼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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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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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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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江苏省2009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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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我国行政问责立法,加强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进程中还存在泛化、滥化与简单化现象,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行政问责制,其应当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内容、问责后果等方面作出限制。也只有建立此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绝不能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更不能把行政问责制简化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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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责任政府 政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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