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兼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作者姓名:高志宏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江苏省2009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摘    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我国行政问责立法,加强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进程中还存在泛化、滥化与简单化现象,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行政问责制,其应当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内容、问责后果等方面作出限制。也只有建立此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绝不能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更不能把行政问责制简化为引咎辞职。

关 键 词: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责任政府  政治责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