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制下的永佃权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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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全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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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推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联产承包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下简称“两权分离”)。但是,由于这种“两权分离”形式中的承包期限短,因而不能解决经营行为短期化和掠夺性经营的问题。又由于这种“两权分离”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进行的,而集体所有权主体多且互相隶属,因而导致土地管理权混乱,耕地乱占不能控制。并且,土地集体所有制妨障着土地经营权跨集体的转移,因而抑制了种田能手扩大经营规模的兴趣。因此,我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有必要取消这种虚无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当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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