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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摘 要:
桂政发2013]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企业税负公平,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三条关于"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
关 键 词:
天然泉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下水资源
矿泉水
市人民政府
征税范围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理开发利用
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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