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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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宏.口头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J].天津检察,2008(2):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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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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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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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3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杨某某引荐结识了蓟县某面粉厂的刘某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某提供面粉并找车负责运往呼市,李为其销售,货到后由李付款并结算运费。2005年3月11日和4月20日,刘分两次给李送去面粉两车,合计面粉款110406元。李仅付给刘73311元,还欠刘35000余元。同年11月,李、杨又打电话给刘,让其送一车面粉过来并保证连同欠款全部结清,刘又给李送面粉一车,计面粉款59600元,而李和杨却将销面粉款中的3万元偿还杨某某在某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之后,李谎称销售的面粉款尚未结回,实际上是其占为己有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后李某某失去联系,致使刘被骗面粉款共计9.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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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诈骗罪 口头合同 面粉厂 犯罪嫌疑人 口头约定 个人消费 打电话 信用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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