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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作者姓名:王志宏
作者单位:蓟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5年3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杨某某引荐结识了蓟县某面粉厂的刘某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某提供面粉并找车负责运往呼市,李为其销售,货到后由李付款并结算运费。2005年3月11日和4月20日,刘分两次给李送去面粉两车,合计面粉款110406元。李仅付给刘73311元,还欠刘35000余元。同年11月,李、杨又打电话给刘,让其送一车面粉过来并保证连同欠款全部结清,刘又给李送面粉一车,计面粉款59600元,而李和杨却将销面粉款中的3万元偿还杨某某在某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之后,李谎称销售的面粉款尚未结回,实际上是其占为己有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后李某某失去联系,致使刘被骗面粉款共计9.46万元。

关 键 词:合同诈骗罪  口头合同  面粉厂  犯罪嫌疑人  口头约定  个人消费  打电话  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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