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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被仿冒 科勒获赔50万元
作者姓名:沪一中
摘    要:近日。原告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故将商标局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关 键 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转让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北京市  同意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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