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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拉克特别法庭规约
引用本文:王秀梅,邱凌. 尹拉克特别法庭规约[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 0(5): 116-126
作者姓名:王秀梅  邱凌
作者单位: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摘    要:第一章法庭的成立、组织和职能第一节法庭的成立和职能第一条现成立“伊拉克危害人类罪特别法庭”(以下简称“特别法庭”)。特别法庭的管辖权和职能以及本规约第三条规定的特别法庭相关机构均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特别法庭应为独立实体且与任何伊拉克政府部门无关联。特别法庭有权对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期间,在伊拉克境内或其他任何地方实施本规约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罪行之人,包括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科威特战争期间实施有关罪行的伊拉克公民或居民,还包括武装冲突或非武装冲突期间,对伊拉克人民(包括阿拉伯人、库尔德人、土库曼

关 键 词:特别法庭  规约  政府部门  伊拉克  职能  管辖权

Statute of Iraq Special Court
Wang Xiumei,Qiu Ling. Statute of Iraq Special Court[J].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2006, 0(5): 116-126
Authors:Wang Xiumei  Qiu L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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