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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只须过错 不需违法——兼谈《律师法》第49条之不足
引用本文:李丽英.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只须过错 不需违法——兼谈《律师法》第49条之不足[J].中国律师,2005(5):49-49.
作者姓名:李丽英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摘    要: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不能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事务所要想成为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业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人权利的侵害,就必须向其进行赔偿。为此,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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