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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韦良平  程卫华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韦良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卫华)
摘    要:被告人邱某,原为化工厂工人,后辞职,1988年8月担任某化工厂厂长。该厂是由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于1986年开办,领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至1988年邱某经营该厂前,该厂曾先后三次更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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