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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近代、现代合同法的发展与演变
引用本文:杨建学. 浅析古代、近代、现代合同法的发展与演变[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0, 2(3): 71-75
作者姓名:杨建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一、古代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合同法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只是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劳动,无社会分工,也无所谓商品交换,也自然无所谓合同乃至合同法.由于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也发生了商品交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广泛的商品交换行为也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当习惯和当事人的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时,便需要有法律规范,使商品交换获得法律的形式即合同.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称为习惯法.习惯法时期的合同法,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身责任制度的实行.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违反时,对方可以直接对其采取人身措施,将其设为家庭奴隶,或出卖和杀死.[1]但是,习惯法具有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的特点,且多种习惯前后矛盾,因时因地各不相同,适用时也易发生争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习惯亦随之更新,彼时彼地的习惯与此时此地的习惯往往相互抵触,无疑更增加了习惯法适用的困难.[2]正是在此过程中,渐渐出现了成文法.

文章编号:1008-3455(2000)3-0071-05
修稿时间:2000-01-06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Contract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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