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相对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优先效力,但对其正当性基础却未尽阐明。借由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归纳预告登记中不动产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等规则所内含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演绎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效力的类似情势中,可厘定该优先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立法者对特定债权人予以特殊保护,赋予特定债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保障该债权依约实现;具体保障路径在于扶养人对遗赠财产的处分保护,即扶养人可以阻却遗赠财产在未经扶养人同意情况下的处分效力。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段法权构造,当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遗赠财产特定化时,扶养人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可主张处分保护;遗赠财产未特定化时,扶养人仅能在继承开始后对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处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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