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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犯罪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的认识误区及应对
作者姓名:张倩  谢海兵
作者单位:1.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假释  财产性判项  调查核实  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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